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告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608,7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0,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準備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