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告丁○○
丙○○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甲○○、戊○○、乙○○、己○○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1,520元(計算式:2,523,360+2,508,160=5,031,5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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