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告甲○○被告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此外,原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全部原告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等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