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告頂太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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