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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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