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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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侯全成 被告 柯清池
柯 李月治 上列被告等因公然侮辱等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2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被告二人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關於被告二人傷害部分,刑事部分雖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惟公然侮辱部分既經為有罪之諭知,因原告以一訴狀請求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無法分割,爰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