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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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債務人 葉進明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葉雅雯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葉進明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葉進明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並於104年2月5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
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確定證明書影本1紙為證,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應堪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5年內,亦無因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而受刑之宣告確定情事,並有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紙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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