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55號原告 何美燕 被告 蔡語潔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易字第149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林孟宜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