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34號聲請人 林淑珍
林淑美 林煥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劉林瑠璃 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公館鄉○○村00鄰○○000號,聲請人林淑珍、林淑美、林煥煊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4年2月13日死亡,其生前育有5名子女 劉敬銘 、 劉瑞峰 、 劉煒國 、 劉豐枝 、 劉翠萍 ,被繼承人長女劉豐枝已於52年1月11日死亡,聲請人林淑珍、林淑美、林煥煊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妹、弟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及其長女劉豐枝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次子劉瑞峰、三子劉煒國、次女劉翠萍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本院10
4年度司繼字第174號),惟被繼承人之長子劉敬銘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後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