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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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徐孟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佳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附表:
┌─────────────────────────────────────────────────────┐│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