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翔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審簡字第5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年度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翔暘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受刑人林翔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2月19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於同年3月24日確定(下稱該案)。嗣受刑人於該案緩刑期前,復因犯明知為禁藥而牙保,共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4月8日以104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0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4年7月9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07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認受刑人於該案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無訛。茲聲請人據以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本院審核認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