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2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強盜案件(98年度訴字第833號),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就本件案情已詳實交待,坦承不諱。家中經濟因被告遭羈押而逐漸陷入困境,父親因工廠倒閉後,精神狀況不穩,在家療養,全仰賴打零工之母親扛起家計。況且尚有論及婚嫁之女友等待被告,為此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月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8年5月7日經本院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自98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甲○○以上開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核聲請人並未提出積極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已然無憑,本院認本件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