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459號聲請人甲○○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7月至98年6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7月至98年6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97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