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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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各該編號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4月1日│95年4月1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年度│95年度││案├───┼─────────────┼────────────┤│年│字│毒偵字│偵字││號├───┼─────────────┼────────────┤│度│號│第1204號│第7616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95年度│95年度│││案├─┼─────────────┼────────────┤│後││字│簡字│易字│││號├─┼─────────────┼────────────┤│事││號│第1751號│第1055號││├─┼─┼─────────────┼────────────┤│實│判│年│95年│95年│││決├─┼─────────────┼────────────┤│審│日│月│6月│10月│││期├─┼─────────────┼────────────┤│││日│9日│30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年│95年度│95年度││決│案├─┼─────────────┼────────────┤│││字│簡字│易字││確│號├─┼─────────────┼────────────┤│││號│第1751號│第1055號││定├─┼─┼─────────────┼────────────┤││確│年│95年│95年││日│定├─┼─────────────┼────────────┤││日│月│7月│9月││期│期├─┼─────────────┼────────────┤│││日│3日│18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