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3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上訴人 陳哲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5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上訴人陳哲維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不服原審駁回其明示僅對於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在第二審上訴之判決,而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泛稱不服原判決而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云云,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林英志法官林靜芬法官楊智勝法官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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