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239號
原   告  陳卜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詹純妹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
995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36,5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66.63(52.14+14.49
=66.63)平方公尺=2,431,9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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