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徐樑來
被   告  徐樑乾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4年度簡調字第1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拆屋還地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104年11月9日裁定在該分割共有物事件終結以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字第2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和解筆錄在卷可稽,並已
調卷查明。爰依職權或依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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