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原簡字第4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0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凱平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一第5列「尖石17號」更正為「尖石35號」。
其他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105年度偵字第10940號)。
二、核被告陳凱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附連圍
繞之土地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前科素行;其高
職肄業之學識程度、務農、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與告
訴人 張富吉 、 張志強 為鄰居,意圖竊取香菸而以攀爬鐵門之
方式,擅自侵入上開告訴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雖尚未進
入屋內即為告訴人張富吉當場發現,然已對於告訴人2人之
居住安寧造成危害,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鄭筑尹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0940號
被告陳凱平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凱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審原交易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3
月21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5年10月8日23時許,意
圖竊取香菸而以攀爬鐵門方式侵入張富吉、張志強位於新竹
縣○○鄉○○村○○00號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惟尚未進入
屋內即為張富吉當場發現,並呼叫張志強協助報警處理而查
獲。
二、案經張富吉、張志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凱平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張富吉、張志強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被害人住宅平面圖、現場照片1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被
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7日
檢察官黃嘉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曾國書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