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95,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