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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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504號債權人宮田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仁助 代理人 鄭人豪
5室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育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莊育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