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雨潰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一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雨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雨潰因被告乙○○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新臺幣壹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詎被告經 鈞院 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後,於執行時逃匿(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三一九號),聲請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二紙、拘提暨拘提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吉乙九○執字第一三一九號函、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紙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