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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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凌晨三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巷口,欲強行進入「新泰華城」社區,而與該社區警衛 楊春木 發生爭執。於該處立言里里長甲○○出面排解糾紛時,竟引發乙○○之不滿,乙○○遂基於傷害之犯意,持該守衛之警棍,毆擊甲○○之頭部,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前額撕裂傷四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章宏萱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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