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寶翔劉泰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寶翔即劉泰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開始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寶翔即劉泰盛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裁定自民國101年2月15日上午12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於更生程序進行期間,債務人未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經司法事務官於101年5月25日調查時命其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見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卷第176頁),惟債務人迄今猶未提出更生方案,並於100年6月27日具狀表示聲請轉為清算程序,仍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及同條例第56條第
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
三、綜上所述,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公告日期:101年7月27日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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