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 楊林素靜 被告普麗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貽婷 訴訟代理人 王毅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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