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及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17日入監,各罪接續執行,且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2月8日以法矯字第098004871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2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文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簡羽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