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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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6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法院判決於民國98年8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8頁),被告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98年8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法院於98年9月21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被告於98年9月24日收受該裁定,至今已逾5日,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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