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6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上列被告因98年度聲字第2162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民國89年涉及貪污案件,歷經偵、審,迄今已八、九年,均遭限制出境之處分,被告身為立法委員,為民喉舌,多次因公必須派至國外考察均無法成行,深感有愧職守。被告除出席會議外,均無無故不到庭之情,更無逃亡之虞,無再限制出境之必要。
二、今立法院院長 王金平 將在98年10月23日率團赴日考察、拜訪四天,為此聲請解除被告限制出境處分,使得前往考察,以免遺憾。
三、經查被告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之重刑,且經本院前審限制出境,被告所犯案件刻尚由本院審理中,限制出境之事由依然存在,有關進行國會考察儘可委由其他委員前往,要不影響國民委託,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尚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