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許人懿
林美芬
一、債務人林美芬、許人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人懿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林美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3,991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人懿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美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6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芬、許│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年息0.9%│││73991│人懿│月30日起│7月14日止││││元│├──────┼──────┼───────┤││││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90%│││││7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芬、許│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3991│人懿│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