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六││苗│55│苗│││苗│││││期月││栗│94│栗│苗││栗│苗││││徒│至│地│偵34│地│6│1│地│6│2││盜│刑││檢│44│院│簡1││院│簡1││││││署││││││││├──┼──┼────┼─┼────┼─┼───┼────┼─┼───┼────┤│家│有四│6│苗│0│臺│7││臺│7│││暴│期月││栗│偵8│中│上1││中│上1│││法│徒│至│地│5│高│0│8│高│0│8││等│刑││檢│3│分│易1││分│易1│││││94│署││院│││院││││││││0││││││││││││偵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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