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交聲再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巨股
聲請人甲○○即受處分人右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一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所為確定裁定(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三五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判決」,始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及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參照)。本件聲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違背前開規定,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