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邱顯祥
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一│有壹│2間│臺││臺│5││臺│5││號││級│期年││中│毒8│中│1││中│1││執8││毒│徒│至│地│偵1│地│訴3│9│地│訴3││準7││用品│刑││檢│4│院│1││院│1││1││││22│署││││││││9│├──┼──┼────┼─┼─────┼─┼───┼────┼─┼───┼────┼──┤│施二│有伍│2間│臺││臺│5││臺│5││號││級│期月││中│毒8│中│1││中│1││執8││毒│徒│至│地│偵1│地│訴3│9│地│訴3││準7││用品│刑││檢│4│院│1││院│1││1││││21│署││││││││9│├──┼──┼────┼─┼─────┼─┼───┼────┼─┼───┼────┼──┤│販一│有捌│9│臺││臺│││臺│││號││級│期年││中│偵0│中│上3││中│上3││執5││毒│徒陸│至│地│緝0│高│9│7│高│9│9│準1││賣品│刑月││檢│1│分│訴8││分│訴8││8││││9│署││院│││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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