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夏筠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乃華 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02,8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