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2號聲請人 張金梓 上列聲請人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度易字第1195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不服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195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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