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 粘富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竣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