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坤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營偵字第5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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