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 蔡柏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宛妤 、 林庭筠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二人各請求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合計為2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