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諭 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綺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1年11月1日星期二前(含當日)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