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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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蔡美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1,2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春梅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320 號裁定(111.10.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調 字第 1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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