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76號原告 王森生 被告 林黃素禎
林惠鈴
林登峯 林惠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00元」;理由欄關於「第一審裁判費1,569,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