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已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02.11│96.10.16│96.02.23│├───────┼─────────┼─────────┼─────────┤│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13096號│第1645號│第1912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790│97年度交訴字第128│97年度易字第3787號││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05.22│97.05.22│97.10.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790│97年度交訴字第128│97年度易字第3787號││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97.05.22│97.06.16│97.12.01│││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9366號│第10178號│第18362號│││編號1~5之罪前經臺│編號1~5之罪前經臺│編號1~5之罪前經臺│││中地院98年度聲字第│中地院98年度聲字第│中地院98年度聲字第│││854號裁定定其應執│854號裁定定其應執│85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02.28│96.03.16│96.12.25│├───────┼─────────┼─────────┼─────────┤│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19129號│第20537號│第31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3787號│98年度中簡字第1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29│98.01.12│98.07.2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3787號│98年度中簡字第1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97.12.01│98.02.16│98.07.21│││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減│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第18362號│更字第69號│字第375號│││編號1~5之罪前經臺│編號1~5之罪前經臺│編號6~15之罪前經│││中地院98年度聲字第│中地院98年度聲字第│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854號裁定定其應執│854號裁定定其應執│第200號判決定其應│││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1.06│96.12.30│97.01.03│├───────┼─────────┼─────────┼─────────┤│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3110號│第3110號│第311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07.21│98.07.21│98.07.21│├─┼─────┼─────────┼─────────┼─────────┤││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98.07.21│98.07.21│98.07.21│││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字第375號│字第375號│字第375號│││編號6~15之罪前經│編號6~15之罪前經│編號6~15之罪前經│││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第200號判決定其應│第200號判決定其應│第20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年2月│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01.08│96.05.16│96.05.16│├───────┼─────────┼─────────┼─────────┤│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3110號│第3110號│第311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07.21│98.07.21│98.07.21│├─┼─────┼─────────┼─────────┼─────────┤││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98.07.21│98.07.21│98.07.21│││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字第375號│字第375號│字第375號│││編號6~15之罪前經│編號6~15之罪前經│編號6~15之罪前經│││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第200號判決定其應│第200號判決定其應│第20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年2月│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間│96.04.09│96年12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3110號│第3110號│第311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07.21│98.07.21│98.07.21│├─┼─────┼─────────┼─────────┼─────────┤││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98年度上易字第89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98.07.21│98.07.21│98.07.21│││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字第375號│字第375號│字第375號│││編號6~15之罪前經│編號6~15之罪前經│編號6~15之罪前經│││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第200號判決定其應│第200號判決定其應│第20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年2月│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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