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77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喬詮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
吳佩玲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月2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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