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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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0688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自民國98年10月2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請求標的一之請求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