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乙○○○丁○○被上訴人即被告戊○○上列當事人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396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審駁回其訴之判決而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被告戊○○有罪,是關於訴之聲明九、戊○○部分,上訴人就此部分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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