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0641號債權人丙○○債權人丁○○債權人甲○○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體釋明請求原因之侵權行為事實及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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