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98.7.18.│本院98年度│98.11.25│本院98年度│98.12.14│編號1至2│││一級毒│刑9月│晚間10時│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曾定應執行│││品││50分許回│3443號││3443號││有期徒刑1│││││溯24小時│││││年│││││內某時││││││├─┼───┼───┼────┼─────┼────┼─────┼────┤││2│施用第│有期徒│98.7.18.│本院98年度│98.11.25│本院98年度│98.12.14││││二級毒│刑5月│晚間10時│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品││50分許回│3443號││3443號│││││││溯24小時││││││││││內某時││││││├─┼───┼───┼────┼─────┼────┼─────┼────┼─────┤│3│施用第│有期徒│98.10.13│本院99年度│99.5.5.│本院99年度│99.5.31.│編號3至4│││一級毒│刑9月│為警採尿│訴字第525││訴字第525││曾定應執行│││品││時回溯72│號││號││有期徒刑1│││││小時內某│││││年1月。│││││時││││││├─┼───┼───┼────┼─────┼────┼─────┼────┤││4│施用第│有期徒│98.10.13│本院99年度│99.5.5.│本院99年度│99.5.31.││││二級毒│刑5月│為警採尿│訴字第525││訴字第525│││││品││時回溯96│號││號│││││││小時內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