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063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對案外人 陳宗民 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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