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4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甲○○
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9號就本院9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刑事一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卓立婷書記官伍幸怡通譯劉美玉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甲○○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元,其給付方式係分別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各給付貳萬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應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桃交簡字第七○三過失號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