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8號就本院9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卓立婷書記官伍幸怡通譯劉美玉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前開
款項分期給付,分別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給付各給付拾萬元,其餘壹佰貳拾萬元分一百五十期給付,自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原告捌仟元,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應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收受第一期拾萬元款
項後,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桃交簡字第七一六號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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