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經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3,471,169元,應繳裁判費35,45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定。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