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丁○○
丙○○安帝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5樓、5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非以該公司之桃園分公司(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為被告,而被告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區○○路○○號5樓、5樓之1、5樓之2,有其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足稽,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游誼